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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7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171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台灣雅麗廚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肆拾玖萬貳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台灣雅麗廚具股份有限公司、丁○○、丙○○、乙○○間成立之放款借據第16點明定借用人及連帶保證人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當事人主張:

一、原告主張:被告台灣雅麗廚具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8年1 月28日邀被告丁○○、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放款借據及增補借據各乙份,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8,0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自88年1 月29日起至93年1 月29日止,按月繳付本息,利息約定按年息9.19% ,及就本息逾期違約金,凡本金或利息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台灣雅麗廚具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6 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迄未清償,尚欠原告本金5,492,937 元及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金錢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本院得心證理由:

一、本件業據原告提出放款借據、增補借據影本各乙份及被告台灣雅麗廚具股份有限公司還款繳息查詢單2 紙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對被告台灣雅麗廚具股份有限公司)及連帶保證契約(對被告丁○○、丙○○、乙○○)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5,492,937 元,並自90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九計算之利息,並自90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 清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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