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729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7293號
- 聲請人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戊○○
- 相對人
- 台威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以台北縣板橋市為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