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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8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楊明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亞婷律師
被告
兆鎮國際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部分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第2 項請求被告於現代保險金融理財雜誌刊登澄清啟事部分,參照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亦屬非財產權訴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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