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2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824號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己○○
相對人
庚○○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鈞院95年度執字第24836 號強制執行事件,係依 鈞院85年度重訴字第103 號判決為之,惟主文第2 項對廖何城之判決係因第三人冒名偽造廖何城出具之委任狀,致廖何城及聲請人等對該訴訟從未聽聞,經聲請人於1 年前對於出具偽造委任狀之陳棟隆及受委任人陳冠群等提出偽造文書詐欺等告訴,陳棟隆據說係債權人之一乙○○之父,陳棟隆在十餘年前即多次欲以造價十分之一價錢要廖何城出賣該地上物,但均遭拒絕,不料事隔多年卻有人利用廖何城居住新店,才出現這等詐欺偽造冒名項替情事,為免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受有不可回復之損害,爰請求准予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故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法院僅得於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始得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前開執行事件所依之執行名義成立過程,因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主文第2 項對廖何城之判決,係因第三人冒名偽造廖何城出具之委任狀,致廖何城及聲請人等對該訴訟從未聽聞,經聲請人提出偽造文書詐欺等告訴等語,並提出刑事證人傳票及通知為證。惟查,聲請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有關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既未依法向本院提起有關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則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停止執行。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24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