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80號
- 原告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亞婷律師
- 被告
- 兆鎮國際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部分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第2 項請求被告於現代保險金融理財雜誌刊登澄清啟事部分,參照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亦屬非財產權訴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