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86號

請求清算展延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86號

聲請人
甲○○(即順展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止。

程序費用由順展事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順展事業有限公司清算案,因債權人財政部國稅局尚未將民國94、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予以核定,致清算人(即聲請人)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公司法第87條聲請准予展期6個月清算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5年12月5 日同意就任順展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見本院95年度司字第423號呈報清算人卷第5 頁)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該6個月清算期限應自95年12月5日起算,並應於96年6月4 日屆滿,則聲請人聲請延長清算期限,並無不合,應准予展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8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清算展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