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2,9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00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800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儒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叁拾陸萬柒仟陸佰零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儒碁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95年3 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3 月21日起至100 年3 月21日止,共
    為五年,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
    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償還,另違約金部分逾期在6 個月(含)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詎被告儒碁股份有限公司
    等自95年6 月21日起即未依約定繳納本息,依兩造簽訂之借
    據第9 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尚積欠原告4,
    367,60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提起
    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紙、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單一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儒碁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儒碁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客戶往來帳戶查詢
    單各一紙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
│附表:                                    │
├──┬───────┬───────┬────┬────────┤
│    │請 求 本 金│利  息  計│利  率│違 約 金     │
│編號│              │       │(年利率│                │
│    │(新台幣)    │算  期  間│)      │                │
├──┼───────┼───────┼────┼────────┤
│ 1  │4,367,601元   │自民國95年06月│4.320%  │自95年7 月22日起│
│    │              │21日起至清償日│﹝註:利│至96年1 月21日止│
│    │              │止按右開利率計│率計算方│按左開利率百分之│
│    │              │算。          │式:依借│十,自96年1 月22│
│    │              │              │據第4 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第4 款約│左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定,按原│十計算。        │
│    │              │              │告公告之│                │
│    │              │              │基準利率│                │
│    │              │              │(95年6 │                │
│    │              │              │月為3.64│                │
│    │              │              │%)加2.7│                │
│    │              │              │2碼(每 │                │
│    │              │              │碼0.25% │                │
│    │              │              │),即為│                │
│    │              │              │目前年利│                │
│    │              │              │率4.32% │                │
│    │              │              │,嗣後隨│                │
│    │              │              │原告公告│                │
│    │              │              │之基準利│                │
│    │              │              │率調整而│                │
│    │              │              │調整。﹞│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