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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2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662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聖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聖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2月6 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簽立本票,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萬元,約定於95年11月6 日清償,並按月繳納利息,利率按原告公告基準利率百分之3.47加計4.12碼(每碼0.25)並隨公告基準利率及加碼標準機動調整計息(現為4.74%),並約定如有未按期還本或付息者,其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原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原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料原告屆期向原告提示竟未獲清償,尚欠本金300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均未置理。被告依法自應清償上開款項,爰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0 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有利於已之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授權書、利率查詢單各一紙、授信約定書3 件為證,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00 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准許之。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餘額│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式方式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台幣)  │        │                        │                            │
├──┼──────┼────┼────────────┼──────────────┤
│一  │3,000,000 元│按原告公│自95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自95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告基準利│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率3.47% │。                      │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
│    │            │加計4.12│                        │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
│    │            │碼(每碼│                        │金                          │
│    │            │0.25)並│                        │                            │
│    │            │隨原告公│                        │                            │
│    │            │告基準利│                        │                            │
│    │            │率及加碼│                        │                            │
│    │            │標準機動│                        │                            │
│    │            │調整計息│                        │                            │
│    │            │(現為4.│                        │                            │
│    │            │74% )計│                        │                            │
│    │            │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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