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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389號

變賣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郭光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繼承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准聲請人依市價變賣。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乙○○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依非訟事件第149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依民法第1179條第2 項規定,其變賣遺產,應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32條定有明文。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 項、第4 項前段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 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1 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同條例第68條第1 項、第3 項復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第1 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再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中國大陸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 條之1 第1 項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已故退除役官兵乙○○(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4年4 月7 日亡故,在臺灣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並經本院以94年度家催字第30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又聲請人依民法第1179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68條、第69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 之1 條,及司法院86年6 月24日(86)祕台廳民三字第09090 號函示內容:「其有關遺產變賣,應得法院或親屬會議之同意,不得自行變賣…」等規定,其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4 項:「本條例中華民國85年9 月18日修正生效前,大陸地區人民未於第66條所定期限內完成繼承之第1 項及第2 項遺產,由主管機關逕行捐助設置財團法人榮眷基金會…」,茲因被繼承人乙○○亡故於94年4 月7 日,其遺產依前開規定捐助設置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現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委請聲請人代為辦理被繼承人乙○○遺留不動產標售,所得價款全數捐助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聲請人依上述規定向本院聲請依市價變賣被繼承人乙○○之不動產等語,並提出死亡證明書影本、除戶戶籍謄本影本、榮民資料、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暨其附表、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305 號民事裁定影本、公示催告報紙影本、本院94年9 月19日板院通家曉94年度聲繼字第68號准予備查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被繼承人乙○○所有之不動產┌──┬───────────────┬───────┐│編號│ 建物或土地編號 │ 權利範圍 │├──┼───────────────┼───────┤│ 1 │林口鄉○○段樹林口小段00000-00│ 全部 ││ │0建號建物 │ │├──┼───────────────┼───────┤│ 2 │林口鄉○○段樹林口小段0000-000│ 4分之1 ││ │3地號土地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38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變賣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