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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0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07號

原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大觀書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於民法第767 條、第455 條(請求權競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拆除占用建物返還土地;本於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得。其中關於租賃涉訟部分,固合意由本院管轄。惟就民法第767 條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台北縣新店市)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同法第26條規定,不得以合意管轄加以排除)。且被告住所地亦係在台北縣新店市,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管轄法院亦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方符法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07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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