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0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07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大觀書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於民法第767 條、第455 條(請求權競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拆除占用建物返還土地;本於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得。其中關於租賃涉訟部分,固合意由本院管轄。惟就民法第767 條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台北縣新店市)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同法第26條規定,不得以合意管轄加以排除)。且被告住所地亦係在台北縣新店市,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管轄法院亦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方符法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