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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谷輔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立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告
之3
被告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之3
被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立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於民國 (下同)95 年10月31日,邀另被告甲○○、乙○○、丁○○等為連帶保證人、共同向聲請人簽立借據借得中期擔保放款新臺幣 (下同)500 萬 元整,期限3 年(自95年10月31日至98年10月31日)。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基準利率加4.36碼(1.09%) 計算。遲延付息時,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自97年2 月29日起借款人等即未再依約繳付本息,經原告催討無效,並經假扣押執行仍未出面處理債務,依借據第9 條第1 款及第4 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尚欠1,988,160 元未為求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帳務交易、利率變動表、民事聲請假扣押執行狀及雙掛號回執聯等件影本各1 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已之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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