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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他字第5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他字第5號

原告
甲○○
被告
詹德豊即人力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並經本院民國(下同)98年6月30日以98年度救字第8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之上開裁判費,嗣經本院以98年度勞訴字第7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並確定在案。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原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4,7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此項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應向原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他字第5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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