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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577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57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大永環保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64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2623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4 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685,505 元,及自民國96年9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經兩造提起上訴後,歷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619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194號民事判決,終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91號民事判決命相對人應再給付聲請人690,683 元及自96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已確定在案。準此,前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4 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91號民事判決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合計為1,376,188 元及其利息,聲請人勝訴判決既已確定,相對人無損害發生可言,供擔保原因即屬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643號民事裁定、96年度存字第2623號提存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4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619 號及98年度上更(一)字第91號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194號民事判決等影本各1 件為證。

二、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度臺抗字第279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依此事由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2643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1,000,000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聲請人於供擔保後,據以聲請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1840號案件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嗣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4 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91號民事判決合計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376,188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於99年3 月2 日確定在案,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訴訟卷宗查明無訛。則相對人之本案請求雖未獲全部勝訴,但就其勝訴部分金額為1,376,188元,已逾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金額1,000,000元,就其假扣押之範圍而言,實已獲得全部勝訴,是本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即無因上開假扣押裁定聲請執行而受有損害發生之可能,故應認其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與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相當(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39號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聲請人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毋庸本院以裁定為准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57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