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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512號

變更子女姓氏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512號

聲請人
莊顥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威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莊顥之姓氏准予變更為父姓之「杜」姓。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國99年5 月19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月21日生效之民法第1059之1 條第2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㈢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㈣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又按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如因情事變更,有事實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所謂「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其規範較為抽象,實質內容必須透過解釋予以補充,而民法對於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藉以確實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至於如何為子女最佳利益,必須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顥之生父杜宗民、生母即聲請人莊威玲無婚姻關係,共同育有一非婚生子女即聲請人莊顥,而聲請人莊顥之生父杜宗民應認領聲請人莊顥乙事,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更㈠字第2 號判決,確認聲請人莊顥為杜宗民之非婚生子女,並應認領聲請人莊顥,且確定在案。因聲請人莊顥之生父杜宗民早於89年間逝世,聲請人莊顥之祖父杜太和於96年間逝世後,聲請人莊顥得代位繼承祖父杜太和之遺產,聲請人莊顥近日並接獲其他繼承人來函表示遺產分配相關事宜,經聲請人莊威玲與其他繼承人聯繫,其他繼承人曾經表示聲請人莊顥不跟生父姓「杜」,如何來談判分配遺產之事,因此,聲請人莊顥、莊威玲均認為聲請人莊顥應改從父姓「杜」,否則對於聲請人莊顥之權益會有不利之影響,即改從父姓「杜」對聲請人莊顥較為有利,為此請求法院准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父姓「杜」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更㈠字第2 號暨確定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1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249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函、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郵局存證信函(均影本)各1 件為憑,復經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莊威玲到庭陳稱:「因為要認祖歸宗,小孩子的生父在過世前,就希望小孩子能夠改他的姓氏,而且這部分已經過訴訟確認認領在案,因為小孩的大伯有提起說如果小孩能夠姓他們的姓,照顧起來比較合乎情理。因為最近家族在談分配小孩祖父遺產的事情,大伯希望小孩能夠改成他們的姓,小孩對於改姓部分沒有意見」等語(參見本院99年12月14日非訟事件筆錄),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姓氏為個人在社會生活活動中之代號,其本身雖為一中性符號,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區分,且主觀之感受並不足證明會有客觀不利之事實,然姓氏既與其人格、名譽、身分地位有著密不可分之關係,並為人格權之一部,而受憲法保障,其稱姓之選擇應尊重子女之意願,始能真正尊重及貫徹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之目的。本件聲請人莊顥已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更㈠字第2 號判決確認其為杜宗民之非婚生子女,並應認領確定在案,雖生父杜宗民早於89年間死亡,惟生父杜宗民生前既已希望聲請人莊顥改從父姓,聲請人莊顥之父系親友亦希望其改從父姓,以便認祖歸宗參與遺產分配事宜,綜合上情,本院認聲請人莊顥變更其姓氏為父姓之「杜」姓,符合其最佳利益。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51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子女姓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