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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74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74號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全公司)業於民國97年4月25日經經濟部廢止登記,其公司章程並無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致聲請人對雙全公司之債權無法求償,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派雙全公司董事長張維興、董事張南圳、甲○○為其公司清算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雙全公司之董事計有張維興、張南圳、甲○○等3人,有變更登記表1件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渠等即為雙全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聲請本院再選派為清算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7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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