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7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74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全公司)業於民國97年4月25日經經濟部廢止登記,其公司章程並無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致聲請人對雙全公司之債權無法求償,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派雙全公司董事長張維興、董事張南圳、甲○○為其公司清算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雙全公司之董事計有張維興、張南圳、甲○○等3人,有變更登記表1件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渠等即為雙全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聲請本院再選派為清算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