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丁○○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64號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關 係 人 丙○○ 關 係 人 丁○○ 關 係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邱梅英前於民國86年9 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84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而債務人邱梅英死亡,關係人丙○○、丁○○、戊○○為其繼承人,嗣該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316,162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其他約定事項、協議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