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29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298號
- 原告
- 戊○○
- 被告
- 神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被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被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維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子○○
- 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鼎曜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 被告
- 億祥膠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遭查封不動產之總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