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2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20號

原告
林金耀
訴訟代理人
卓曉雯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張睿璽
被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江宗哲
被告
維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張文華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被告
鼎曜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本融
訴訟代理人
邱榮昌
被告
億祥膠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祥
被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張美月
複代理人
林東吉
被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柯懿真
被告
神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秀龍
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趙水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系爭建物原始起造之證明文件。

二、全部被告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

三、臺灣銀行是否為執行債權人?

四、台中商銀應為執行債權人,似應列為被告。被告神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正系爭建物確為前手所建,伊進廠後修復之範圍為何?共支出多少金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文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