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2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20號
- 原告
- 林金耀
- 訴訟代理人
- 卓曉雯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張睿璽
- 被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訴訟代理人
- 江宗哲
- 被告
- 維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賢
- 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華
- 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男
- 被告
- 鼎曜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本融
- 訴訟代理人
- 邱榮昌
- 被告
- 億祥膠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祥
- 被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張美月
- 複代理人
- 林東吉
- 被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博義
- 訴訟代理人
- 柯懿真
- 被告
- 神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秀龍
- 被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訴訟代理人
- 趙水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系爭建物原始起造之證明文件。
二、全部被告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
三、臺灣銀行是否為執行債權人?
四、台中商銀應為執行債權人,似應列為被告。被告神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正系爭建物確為前手所建,伊進廠後修復之範圍為何?共支出多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