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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黃若美

  • 當事人
    弘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原   告 弘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5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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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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