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八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八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