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三二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三二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勞動基準法雇用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累犯,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觸犯建築法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法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