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六О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六О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攜帶凶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扣案之板手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三、扣案之扳手貳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