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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五八七號

違反區域計畫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五八七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七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規定之管制使用土地,經該管縣政府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及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而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及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甲○係臺北縣土城市○○○段媽祖田小段四十八之四地號土地之使用人部分應予以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實施之管制,經台北縣政府依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限期令其變更土地使用及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及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應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劉 以 全

                   書記官 段 永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五八七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區域計畫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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