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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九三四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九三四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六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盜版唱片光碟玖片及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貳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周建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九三四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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