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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53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53號

上訴人
呂建葳
被上訴人
簡榮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第137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仍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26年渝抗字第502號判例、吳明軒著中國民事訴訟法上冊第397頁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人雖指定王鉉智、林姮妤為送達代收人,惟本院補費裁定業於100年5月19日向上訴人本人住所送達,經上訴人同居人即其母葉冬梅簽收,有送達證書、全戶戶籍資料各1件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補費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5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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