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5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呂建葳
- 被上訴人
- 簡榮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第137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仍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26年渝抗字第502號判例、吳明軒著中國民事訴訟法上冊第397頁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人雖指定王鉉智、林姮妤為送達代收人,惟本院補費裁定業於100年5月19日向上訴人本人住所送達,經上訴人同居人即其母葉冬梅簽收,有送達證書、全戶戶籍資料各1件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補費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