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4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4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