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42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程萬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4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42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