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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3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張惠陸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告
旭業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陳宥瑋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吳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陳宥瑋」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宥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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