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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12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周招娥
被告
葉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飼養之狗在每晚都會不定時的吠叫,已嚴重妨害到原告之住家安寧權。雖經前案經鈞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11月15日、101年4月20日分別以100年度板小字第1869 號、101年度板小第179號判決原告敗訴,惟此係因前二次法官之判決均袒護被告,始導致對原告不利之判決。而被告於101年2月8日提出之答辯狀第2點載明:「.....只有周女士,一再的挾怨報復,提出民事訴訟,欲取得不義之財。現在周女士連我們的狗偶爾極小的低吟聲,也認為是噪音妨害他的安寧,難道周女士以為他住的是獨立豪宅.....」。令於101年3月27日提出之答辯狀第3、4點分別載明:「.....那麼社區裡這麼多其他的狗叫聲不把他逼瘋才怪....,只是對我們挾怨報復,鄙視我們家的狗罷了。」、「.....難道他想藉著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來賺錢嗎?」等語,皆已嚴重毀損原告之名譽,自應賠償原告金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被告答辯狀僅就事實之陳述,並無侮辱原告人格之意圖。且該答辯內容係假設說:「如果我們的狗叫聲有那麼一點可能性會引起周招娥的胸悶,那麼社區理這麼多其他的狗叫聲不把她逼瘋才怪」,這哪有侮辱原告的人格。因為原告不斷的因狗叫對我們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又據聞原告也向她的樓上鄰居因雜音糾紛也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才會提出合理的懷疑:「難道她想藉著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來賺錢嗎?」這合理的懷疑又怎麼是侮辱原告的人格呢?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原告前以被告所飼養犬隻叫聲侵害其居住安寧對被告訴請損害賠償,該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板小字第1869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嗣經原告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為兩造所不爭。原告另以同一事由對被告訴請損害賠償(本院101年度板小字第179號),被告經此纏訟,始辯以:「..... 只有周女士,一再的挾怨報復,提出民事訴訟,欲取得不義之財。現在周女士連我們的狗偶爾極小的低吟聲,也認為是噪音妨害他的安寧,難道周女士以為他住的是獨立豪宅.....」、「.....那麼社區裡這麼多其他的狗叫聲不把他逼瘋才怪....,只是對我們挾怨報復,鄙視我們家的狗罷了。」、「.....難道他想藉著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來賺錢嗎?」各等語,堪認被告僅係基於自己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揆諸首開說明,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鄭瓊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1248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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