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1869號
- 原告
- 周招娥
- 被告
- 邱郁傑
- 被告
- 邱郁汝
- 法定代理人
- 邱原山
- 法定代理人
- 葉瑞珍
- 被告
- 葉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等於幾個月前開始飼養狗,而該狗不定時叫,在走道上還會攻擊人,且狗身上有惡臭。
(二)原告住在被告家對面,常被狗叫聲嚇到,之前有請社區總幹事勸導被告,但都無效,6 月份起原告才叫警察來勸導,惟仍無效,造成原告恐懼、心悸及精神恍惚。
(三)被告養的狗在走道上尿尿造成走道上有異味。另被告家長期點不明之香品,非常難聞,每天香品之未到都從門縫竄到原告家中,原告無法忍受,有請社區總幹事勸導被告,但都無效,為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30000元。
(四)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甲)事發後原告有託總幹事去跟被告談,但是他們不理會,情況也沒有改變,原告有找過環保局、警察但是也沒有用。
(乙)原告之前呈報之DVD2片,有警察在現場勸導,有狗叫聲,難道是原告故意讓狗叫嗎?而被告說是原告製造噪音讓狗叫不停。另被告到處檢舉原告,讓原告身心受創。
(丙)原告呈報之照片第1張到第5張2011年6月3日20:37:21是原告女兒被狗嚇到;2011年7月27日22:43:39是狗攻擊原告,被告邱郁傑、邱郁汝哈哈大笑。
(丁)民國(下同)100年9月2日下午3時左右,原告一回家被告之狗還在叫,原告打110請警察來勸導。
(戊)這幾年來原告被被告所製造之噪音傷害,被告邱郁傑帶同學回家還在原告家門口指終指並親吻,被告邱郁傑還指使同學用公用窗戶製造噪音。
(己)100年6月15日晚上10時左右原告回到家中,被告的狗叫不停,原告才放音樂幾分鐘給狗聽,9號4樓之住戶就打電話報警。
(庚)因被告答辯狀不實,9號4樓裝潢聲音也讓原告不滿,因而叫環保局令4樓的裝潢工作停了一天,原告從來沒叫環保局,何來環保局令,請被告把證據拿出來,否則讓原告名譽受損。
(辛)被告答辯第6點,原告不滿的事情很多,9號6樓住戶,因為6樓之樓地板有雜音,也常有口角。這些事100年6 月19日下午14:31已經該警員陳炳至告狀。
(壬)被告家的狗與別人的狗不同,原告心臟不好,樓上樓嚇的人有無聽到原告不知道,管委會總幹事知道這件事。原告有錄狗叫冉叫警察DVD都有。
(癸)被告答辯狀有3次誹謗原告,第一次100年8月22日、第二次100年9月22日、第三次100年10月11日共3次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葉瑞珍,於今年3 月分領養了一隻愛心犬,依法為狗植入晶片並依法為狗注射。被告的愛犬只會對陌生人叫幾聲,有人在家時我們都會安撫狗,無人在家時即會讓狗戴上電子項圈防止它叫太多聲妨害安寧。我們的愛狗不會攻擊人,不知道周女士從何證明我們的愛犬會攻擊人。我們一星期為狗洗澡一至兩次,並噴寵暄物專用抗菌除臭噴霧,所以被告的狗兒身上不會傳出惡臭。
(二)從領養到今日為止,原告只與被告的愛犬在走道上碰過一次,當天被告之狗也未對原告吠,為何原告說常常在走道上進出出時被被告的愛犬嚇到呢?從今年6 月13日起,原告莫名的連續在一星期內每天叫警察到被告家查訪,無端的騷擾被告的家庭生活,又書函中已說明經警察先生訪查鄰居皆稱未有狗吠聲妨害安寧之,只有與警察來我家查訪一次,並無多次勸說之實,況且被告的狗並無原告所稱妨害安寧之情事。
(三)原告不但叫了警察來騷擾被告家,也三次叫了新北市政府動防疫檢疫處的人員來被告家查訪被告家的狗。被告有告知檢疫處的人員,只是有一次被告帶狗出去散步。狗夜電梯門口小了便。當時我隨即牽狗回家並出門清理狗的小便。也用漂白水消毒該處。防疫處的人也未聞出走道有何臭味。除此之外並並無原告所稱之情事。
(四)被告在家點香供佛實在不知道有什麼問題,是否點的香不是在原告所經營的佛具店購買的,所以原告不喜歡被告點的香。
(五)被告家的狗很正常,會對陌生人及異常的聲響發出狗叫聲,跟小孩玩的時候也會叫二聲,但絕不會亂叫,原告就是不喜歡被告的狗吧! 但是,就因為原告不喜勸被告的狗,就可以任意的叫警察來騷擾被告的家庭生活嗎?警察來查訪都已查到很不好意思,原告卻還是我行我素。更甚者,原告那段時間,不時的在她家門口製造聲響、穿高跟鞋連續地踏地、摔門等等,並放置類似錄音器的東西,是否想要引起我們的狗對這些異常聲響而發出狗叫聲,再錄音存証亦或是再叫警察來騷擾被告的家庭生活?原告真是居心叵側。原告如果真的被被告之狗叫嚇過,應該避之為恐不及,怎麼還故意製造聲響,想讓被告狗叫呢?此外,原告所稱之恐懼、心悸、精神恍惚等病症又如何證明與被告的狗隔著厚厚的鐵門的狗叫有關呢?全社區有這麼多人養狗,不時的也有聽到大聲的狗叫聲,原告為何獨獨對被告的狗有意見呢?
(六)100 年6 月15日,被告本想到永和派出所說明被告家的狗很乖不會亂叫,讓警察跑了好幾趟感覺很不好意思,根本不是去檢舉原告什麼事情,然而與警察談完才知道原告都打110 ,警察才不得不每次有人報案就要來查訪被告家,警察查訪被告家時也都覺得不好意思,原告如此蓄意的叫警察來騷擾被告家庭生活,確實已經造成我們母子三人身心俱疲。
(七)怎麼到了關鍵時刻,原告的證據卻從DVD 換成了照片,是否DVD 裡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真相,請原告把2011年6月 3日20:37:21左右的DVD 及2011年7 月27日22:43:39左右的DVD 舉證出來還原真相。在2011年7 月27日22:43:39左右,當天晚上被告邱郁傑,邱郁汝剛溜完狗回家,恰巧遇上原告與某鄰居在安全門與樓梯間聊天,被告邱郁傑、邱郁汝和被告家的狗只是經過安全門與樓梯間,原告不知為何退出安全門,被告的狗根本沒有做出所謂的攻擊原告的動作,甚至也沒有對原告叫,原告不知為何會有這退出安全門動作,現在又以此照片謊稱被告的狗要攻擊原告,原告真是居心叵測。原告被告邱郁傑、邱郁汝和被告家的狗進門後,還繼續與該鄰居在安全門與樓梯間聊了一下子,根本沒有受到被告的狗礙擊的現象。2011年6 月3 日的真相也類似如此,根據被告邱郁傑、邱郁汝的回憶,當時被告邱郁傑、邱郁汝只是帶著狗準備出去溜狗,經過原告家門口,原告的女兒剛好在門口,不知為何,原告的女兒也做出後退的動作。被告的狗根本也沒有做出任何攻擊原告女兒的動作,也未對原告的女兒叫,請原告拿出當晚的DVD 來還原真相。
(八)被告呈的DVD 怎麼不是真相?難道被告可以請原告來配合演出被告所錄到7 月27日之真相?原告遲遲不敢將6 月3日的DVD 拿出來還原她的女兒是否有被狗攻擊的真相,也遲遲不敢將7 月27日的DVD 拿出來還原原告是否有被狗攻擊的真相,難道真如被告所說原告的DVD 有不可告人的真相?而被告所呈報7 月27日DVD 已經戳破原告之謊言。是原告所稱6 月3 日他女兒被狗攻擊也不是真相。
(九)在100 年9 月22日之答辯狀被告要求查證警察每次來之前原告所舉證之DVD 是否有錄到狗叫聲?而且這狗叫聲是否令人不舒服而叫警察來勸導之地步?原告叫警察來查訪騷擾被告家,而意欲引起狗叫,然後原告再將狗叫聲錄起來,在來告被告損害賠償。
(十)原告在起訴狀所稱:被家之狗在走道上會攻擊人,狗身上有惡臭,原告常被狗叫聲嚇到,對於其主張始終拿不出證據以證明。
(十一)原告不打自招她跟9 號6 樓的前屋主也有過節。原告跟現在的9 號6 樓住戶也有過節。附上99年11月及12月松緣社區勤務督導交接日誌簿,原告一共在這兩個月內叫了12次警察來處理她與現在的9 號6 樓住戶及其他事故,原告如此浪費社會國家資源,實在有必要加以制止各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DVD3片、照片45張、和解書、道歉啟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大廈管理委員會開會通知單、公告、診斷證明書、大廈管理委員會第十四屆第三次會議紀錄等為證,被告則否認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辯稱:伊從領養愛心犬迄今,原告只與伊的愛犬在走道上碰過一次,也未對原告吠,自今年6月13日起,原告莫名的連續在一星期內每天叫警察到伊住處查訪,無端的騷擾伊的家庭生活,且永和分局書函中已說明經員警訪查鄰居皆稱未有狗吠聲妨害安寧,足證伊之愛心犬並無原告所稱妨害安寧之情事,至伊在家點香供佛實在不知道有何不妥,是否點的香不是在原告所經營的佛具店購買的,所以原告不喜歡伊點香云云。經查:證人即兩造住宅社區總幹事何瑞祥到庭結稱:「我是兩造社區的總幹事,住戶規約沒有禁止寵物豢養,11號5樓及9號5樓因養狗情事發生爭執及燒香味道部分,燒香是9號5樓有反應,狗的事情也有反應,我有告知11號5樓住戶希望能加裝口罩防止狗叫,經我們處理後只有原告還有反應,還有叫環保局的人來社區勘查,我有跟環保局的人到11號5樓家,按了門鈴第一聲,被告的狗有叫一聲,經被告制止後狗就沒有叫了,我們就請被告他們以後要讓狗不要叫,環保局的人也是口頭告誡被告。此後,就沒有其他人反應了。第二次處理跟環保局人員進入被告家時我是沒有聞到異味。」各等語,且原告所提住處大門外之監視錄影錄音光碟片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⑴六月十九日管區警員至現場會勘畫面出現員警並且有狗吠聲三聲。⑵六月二十日右邊畫面為原告9號5樓,左邊畫面為被告11號5樓,左邊畫面出現被告葉瑞珍,狗吠聲音與六月十九日狗吠聲音不同,明顯是遠處狗吠,此有本院100年10月18日下午4時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矧被告亦依社區總幹事之指示對上開犬隻加裝口罩防止狗叫等情,此有被告所提照片2幀可憑。綜上所述,被告飼養愛心犬及焚香供佛等行為要難認已達侵犯原告居住安寧之程度。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30000元,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