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59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2599號
- 原告
- 周招娥
- 被告
- 邱郁汝
- 被告
- 邱郁傑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邱原山
- 被告
- 人
- 被告
- 葉瑞珍
- 被告
- 葉瑞珍
邱原山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板小字第259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 1 月 2 日言詞辯論終結,102 年 1 月 23 日下午 1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 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等所飼養之狗在每晚都會不定時的吠叫,已嚴重妨害到原告之住家安寧權。雖前案經鈞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8 月7 日以101 年度板小字第1249號判決原告敗訴,惟於101 年7 月27日上午11時15分開庭時,被告口口聲聲被告等均有調教其所飼養的狗,現在都不會有狗叫聲等語,但101 年7 月27日法官說要判決的翌日(即101 年7 月28日),被告等所飼養的狗均仍一樣吠叫發出噪音,且越來越囂張,已嚴重損害原告之權利。被告等所飼養之狗在下列時間點發出噪音,茲詳列如下:
①101年07月28日12時59分58秒:狗吠叫。
②101年08月09日13時55分07秒:狗吠叫。
③101年10月09日10時07分38秒:狗吠叫。
④101年10月10日14時29分48秒:狗吠叫。
⑤101年10月15日11時21分50秒:狗吠叫。
⑥101年10月19日14時13分33秒:狗吠叫。綜上,原告因被告所飼養之狗有上開行為,因而造成生活上的困擾,妨害到原告之住家安寧。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提出DVD影音光碟2片為證。
二、被告則以:
(一)這是原告已因我們家偶而的狗叫聲,告被告全家第四次民事損害賠償。前三次民事告訴及上訴均遭駁回,詳列如下⑴第一次告訴( 100 年度板小字第 1869 號),經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⑵第一次上訴( 100 年度小上字第 104 號),經判定上訴駁回。
⑶第二次告訴( 101 年度板小字第 179 號),經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⑷第二次上訴( 101 年度小上字第 49 號),經判裁定上訴駁回。
⑸第三次告訴( 101 年度板小字第 1249 號),經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二)在 101 年 12 月 10 日的調解會中,被告等明白地告知調解委員,被告的兒子即被告邱郁傑出外求學,並把被告養的愛心犬帶去作伴,而被告等現在養的是小型的狗,經調解委員告知被告小型狗的叫聲比較小聲,熟料,原告卻嗆聲說:「有狗叫,我就告」。依照原告的標準,我們的社區中有養會叫的狗的狗主人應該都被原告告了才對,但是被告從來沒聽說原告有因狗叫聲去告過社區中其他的狗主人,可見原告因狗叫聲而告狗主人,只是針對被告等養的狗。
(三)原告這次告被告等的狗偶而的叫聲造成她生活上的困擾,但也同前幾次一樣,原告既無法舉証被告等的狗偶而的叫聲是噪音,也無法舉証告等的狗偶而的叫聲造成她生活上那裡的困擾。
(四)現在被告邱郁傑出外求學,所以狗兒已隨被告邱郁傑出去,原則上只有被告邱郁傑回家時,狗兒才帶回來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DVD影音光碟2片為證,被告則否認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被告家中所發出的狗叫聲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而應對原告負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茲敘述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參照。原告主張被告飼養之狗不定時吠叫,發出逾一般人容忍限度之噪音,致其居住安寧受到侵害,被告應依前揭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原告自應就被告飼養之狗發出逾一般人容忍限度之噪音致侵害其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一節,負舉證之責。
(二)經查:原告所提住處大門外之監視錄影錄音DVD光碟2片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
⑴101 年 7 月 28 日下午 12 時 59 分 58 秒。有幾聲狗叫聲,但聲音都不大。⑵ 101年8月9日下午1時55分07秒。有幾聲狗叫聲,但聲音都不大。⑶ 101年10月9日上午10時7分38秒有幾聲狗叫聲,聲音不大。⑷101年10月10日下午2時29分48秒。有幾聲狗叫聲,聲音不大。⑸ 101年10月15日上午11時21分50秒。有幾聲狗叫聲,聲音不大。⑹ 101年10月19日下午2時13分33秒有幾聲狗叫聲,聲音不大。被告對於上述狗叫聲為其家中之狗之叫聲亦不爭執,此有本院 102 年 1 月 2 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三)次查,自原告上開所提出的DVD光碟內容觀之,雖能證明被告家中所飼養的狗確實有發出叫聲,光碟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如上所述,惟僅能證明被告家中所飼養的狗分別於101年07月28日12時59分許、同年08月09日13時55分許、同年10月09日10時07分許、同年10月10日14時29分許、同年10月15日11時21分許、同年10月19日14時13分許各吠叫一次,然就上開吠叫內容觀之,時間皆為日間,且聲音都不大,狗發出叫聲多係因有人開門或經過,僅有101年10月15日11時21分50秒該次係無人經過,聲音亦屬輕微,而其他幾次狗皆僅叫數聲即停止,並非持續不斷吠叫,故綜合上開狗吠叫之頻率、音量、時間觀之,堪認被告家中所飼養的狗雖偶有吠叫,但非經常狂吠不止,均屬日常生活合理範圍所可能產生。原告既未能證明被告所飼養之犬隻吠叫聲屬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且情節重大之程度,自難認定被告已侵害原告基於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原告主張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主張於上述期間被告所飼養之狗的吠叫聲已達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且其情節重大之情形,既然不能證明。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