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他字第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他字第4號
- 聲請人
- 黃教賢 (現於臺東泰源監獄執行中)
- 相對人
- 蔡佳璇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裁定對聲請人即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101年度板簡字第2045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
二、本件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2500元,依上開確定判決相對人應負擔2500元,故相對人應補繳25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第一審提解費 │1500 元│ │├────────┼───────────┼─────────────┤│合 計 │25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