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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0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王士珮

抗告人
吳俊華
相對人
陳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2月27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茲抗告人逾期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09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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