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093號
- 抗告人
- 吳俊華
- 相對人
- 陳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2月27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茲抗告人逾期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