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69號
- 原告
- 張淑晶
- 被告
- 謝銘峻
謝泰和
張琇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原告係以出租房屋為業之商人,於本院轄區僅租賃糾紛事件即不下十件,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原告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與被告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自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