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聲字第15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聲字第150號

聲請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聲請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聲請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國恩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安玉婷律師
相對人
國家世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珮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律師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陸仟叁佰肆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前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板簡字第1163號及103年度簡上字第284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23號裁定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聲請人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別預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150元、30012元、23181元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又本裁定僅係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自行分別向聲請人清償3150元、30012元、23181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無庸向本庭繳納,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36343元│已由相對人預繳 │├────────┼───────────┼─────────────┤│第二審裁判費 │ 56343元│聲請人分別預繳如理由三所載│├────────┼───────────┼─────────────┤│第三審裁判費 │ 1000元│已由相對人預繳 │├────────┼───────────┼─────────────┤│合 計 │ 93686元│未扣除相對人預繳金額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聲字第150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