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聲字第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聲字第97號
- 聲請人
- 張淑晶
- 相對人
- 范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元後,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1259號強制執行事件對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4年度板簡字第141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1259號強制執行事件對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4年度板簡字第141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審酌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所受之損害即為其聲請執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公告現值新台幣(下同)44100元(本院103年度全字第244號參照),爰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