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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69號

原告
張淑晶
被告
謝銘峻

      謝泰和

      張琇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原告係以出租房屋為業之商人,於本院轄區僅租賃糾紛事件即不下十件,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原告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與被告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自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69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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