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救字第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救字第7號
- 聲請人
- 張彧嘉
- 代理人
- 詹翠華律師
- 相對人
- 傅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5 年度板簡字第317 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專用委任狀各1 件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