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勞簡字第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4號
- 原告
- 趙龍濤
- 被告
- 愛樂寶小兒專科診所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被告欄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件一 │├───┬───────────────────────────┬────────────┤│編號 │ 誤寫內容 │頁次、字行 │├───┼───────────────────────────┼────────────┤│一 │被 告 王建榮即愛樂寶小兒專科診所 │被告欄 ││ │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8│ ││ │ │ │└───┴───────────────────────────┴────────────┘┌─────────────────────────────────────────────┐│附件二 │├───┬────────────────────────────┬────────────┤│編號 │ 更正後內容 │頁次、字行 │├───┼────────────────────────────┼────────────┤│一 │被 告 愛樂寶小兒專科診所 │被告欄 ││ │ 設新北市○○區○○路00號(已歇業)│ ││ │兼 上一人 │ ││ │法定代理人 王建榮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