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呂安樂
- 上訴人即、劉芳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0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界豆漿大王店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6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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