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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
原告
劉芳妤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界豆漿大王店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0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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