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劉芳妤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界豆漿大王店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