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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1438號

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三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成
訴訟代理人
吳彰
訴訟代理人
陳潮和
被告
康喜軒食品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裕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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