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1438號
- 原告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三鶯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成
- 訴訟代理人
- 吳彰
- 訴訟代理人
- 陳潮和
- 被告
- 康喜軒食品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裕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