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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1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9號

原告
財團法人崇右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林金水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
被告
鄭漢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而系爭不動產位於新北市雙溪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之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19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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