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9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崇右技術學院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水
- 訴訟代理人
- 洪巧玲
- 被告
- 鄭漢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而系爭不動產位於新北市雙溪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之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