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5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8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張淑晶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雪玉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7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