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救字第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45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執行中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2號行政訴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復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佐稽,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