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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救字第4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45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執行中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2號行政訴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復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佐稽,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救字第45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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