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5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87號
- 原告
- 劉俊德
- 被告
- 呂珊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原告之請求,業經本院於107年5月25日以107年度板簡字第102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該民事判決影本乙件在卷可稽。原告就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之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7款之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