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72號
- 原告
- 國喬星國際名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旛
- 被告
- 張楊寶蓮
- 被告
- 張慧淳
- 被告
- 張瑞堂
- 被告
- 張文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