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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587號

修復漏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87號

原告
劉俊德
被告
呂珊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原告之請求,業經本院於107年5月25日以107年度板簡字第102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該民事判決影本乙件在卷可稽。原告就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之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7款之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587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修復漏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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