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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4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郭光興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振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張淑晶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488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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