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4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振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張淑晶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