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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9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吳孟竹

上 訴 人即

原告
陳緒騰(原名陳世賢)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毓恆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6日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69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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