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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31號

修復漏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李彥廷
訴訟代理人
李宥萱
訴訟代理人
胡月娥
被告
徐素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住在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0 號(下稱本件房屋)1樓,被告為本件房屋2樓的所有權人,因本件房屋2樓房屋浴室地板滲水,造成原告所住的本件房屋1 樓長期受潮、浸溼,已經影響原告的生活,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修復本件房屋2樓的浴室(位置如鑑定報告附件六-1所示的浴室區塊;現在被告已將之改為儲藏室) 。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斷請求修復漏水,並聲明:被告應依本件鑑定報告所記載之工法與步驟將本件房屋2樓的浴室(現在已經改為儲藏室) 予以修繕至不會漏水的狀態。

二、被告抗辯:本件房屋是一個近50年的老公寓,原告家裡漏水未必是被告所有的本件房屋2樓的問題,可能是屋頂、外牆甚至是鄰房都有可能,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91頁):

㈠、原告為本件房屋1樓的所有權人;被告為本件房屋2樓的所有權人。

㈡、漏水的原因、修復方法、修復費用(包含材料、工資)等,均如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所載(新北市土技字第1110001413號) 。

四、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91頁):

㈠、本件房屋1樓漏水,是否確實是本件房屋2樓所導致?

㈡、若是,原告請求被告修復本件房屋2樓浴室(現在改為儲藏室),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依原告所舉之證據,尚難認定本件房屋1樓的漏水,是本件房屋2樓所導致: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是原告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2、本件經原告預納鑑定費用,由本院囑託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漏水鑑定,由鑑定技師透過現場會勘、使用紅外線熱像儀檢視、進行淹水測試、使用水分計測試等方式為鑑定,結果如附表內容所示,即原告所有的本件房屋1樓之漏水現象,其成因來源多端,可能是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0號、106號2樓隔戶牆內的公用幹管破損滲漏,亦有可能是其他樓層的排水管破損或防水失效,即本件原告所主張之漏水現象,是否確實是本件房屋2樓所導致,是屬有疑,原告又未能舉證證明本件房屋1樓之滲漏水狀況,確為本件房屋樓所致,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本院無從採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3、又被告雖於鑑定進行時就本件房屋2樓原有浴室空間若做淹水測試,會造成本件房屋1樓滲漏水等情不爭執(鑑定報告附件二之2),但本件房屋2樓原有的浴室空間,早已經被告改建為儲藏室使用,被告此開主張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均未爭執,應屬可信。本院考量到被告既然已經將本件房屋2樓可能導致漏水的原因做修正,佐以鑑定報告亦載明本件房屋2樓浴室上未改為儲藏室時,研判漏水原因除附表所示的原因外,本件房屋2樓浴室防水失效或排水管破損亦不排除為滲漏原因之一等語(鑑定報告第5頁),此即說明本件房屋2樓至多僅係可能導致本件房屋1樓漏水的原因之一,但亦不能排除漏水原因係如附表所示的其他原因,因而本院無從逕予認定本件房屋2樓原有浴室空間未改建前即必然為本件房屋1樓漏水之原因。

㈡、由於依卷內的證據,尚難認本件房屋1樓的漏水,是本件房屋2樓所導致,則原告請求被告修繕乙節,尚難認有理由。

六、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依本件鑑定報告所記載之工法與步驟將本件房屋2樓的浴室(現在已經改為儲藏室) 予以修繕至不會漏水的狀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的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沈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鑑定報告節略(鑑定報告第4-9頁) 本件房屋1樓之漏水原因 一、浴室平頂: ㈠、鑑定會勘時(即本件房屋2樓浴室已改為儲藏室),研判漏水原因有四: 1、本件房屋2樓儲藏室(原為浴室)與106號隔戶牆內之公用排水幹管破損滲漏,該公用幹管使用者為104號及106號1樓至4樓(含頂樓增建)所有住戶。 2、本件房屋2樓後方洗衣區與106號隔戶牆內之公用排水幹管破損滲漏,該公用幹管使用者為104號及106號1樓至4樓(含頂樓增建)所有住戶。 3、106號2樓浴室防水失效或排水管破損滲漏,使用者為106號2樓住戶。 4、106號2樓給水管破損滲漏,使用者為106號2樓住戶。 上述四種漏水原因可能為其中之一或兩種以上。本案鑑定會勘期間,本件房屋1樓漏水與本件房屋2樓漏水無關。 ㈡、本件房屋2樓浴室上未改為儲藏室時,研判漏水原因除上開所示的原因外,本件房屋2樓浴室防水失效或排水管破損亦不排除為滲漏原因之一。    二、房間後方:   第二次會勘時,被告(本件房屋2樓)表示,已請104號5樓處理改善為成,目前已經沒有聲音,原告(本件房屋1樓)表示,已一段時間沒有鋼浪板上之滴水聲。研判房間後方滴水聲非被告(本件房屋2樓)所造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字第3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修復漏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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