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43號
- 原告
- 林素珠
- 被告
- 合巢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支付命令經異議後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2,875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及其送達代收人,有本院109年度板簡字第2543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第29頁;第31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足參(見本院卷第39至43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